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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于:2021-04-13 17:17:11 粮油茶叶 阅读:

南宁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苗木网 发布于2013/8/17

苗木百科:11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对首府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等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违者,每平方米最高可罚五百元。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和谐宜居环境的重要内容,确保城市绿化用地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改善和保障民生,建设宜居城市的需要。

《条例》为此规定,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规划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十一五”期间,南宁市不断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的投资和建设力度,先后荣获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全国森林城市”等三十多项国家级荣誉,城市园林绿化已经成为南宁市的亮丽名片,成为提升南宁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载体。2010年底,南宁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已经达到35.10%,40.36%和12.95平方米。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南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12m2,建成区绿地率≥38%”的要求,为了巩固南宁市绿化成果,进一步提升绿化品质,按南宁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了城市绿化、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平衡的基础上,《条例》作出规定“规划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规划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近年来,南宁市城市绿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加强,城市绿地面积大幅度增加,城市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一些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偏低,不符合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按照南宁市提出的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条例》对南宁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即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作出了详细规定,区分居住区、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等6类项目,并规定了不同的绿地率标准。

《条例》规定,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市区新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区改、扩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凡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对不能改正的,追缴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砍伐古树名木,按价值十倍处以罚款

古树有百年以上树龄,名木是国内外稀有的、名贵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保护古树名木显得十分重要。

《条例》为此规定,禁止砍伐古树名木,禁止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出卖(让)人和买受人应当自买卖、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买卖、转让古树名木未按规定备案的,对出卖(让)人和买受人处以每株一千元罚款。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按被修剪古树名木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被移植古树名木的价值一倍到三倍处以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按被砍伐古树名木的价值十倍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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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市绿化古树名木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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